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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搶劫者一般都恨不得把受害人身上所有值錢的東西都搶光,可近日,潁東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搶劫案件:有這樣兩名男子,持棍棒從被害人身上搜走了34元,得知被害人回家路遠,他們又還給被害人20元,讓其打車回家。雖然搶的錢不多,但兩人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,併為此付出了代價。
  玲玲(化名)今年30多歲了,在潁東區某單位上班。有時候,玲玲要在單位加班到很晚。
  8月初的一天23時許,玲玲加班後拖著疲憊的身體回家。由於時間太晚已沒有公交車,她準備打車回家。
  玲玲剛走到單位旁邊的一座橋邊,突然有兩人從路邊陰暗處竄了出來。兩人捂住玲玲的嘴,將她拉到路邊角落裡。其中,一名男子手持棍棒在玲玲面前揮舞,逼她拿出身上的錢。之後,兩名男子在玲玲的包里和衣服口袋里總共翻出34元錢。
  被搶後,玲玲坐在地上小聲哭了起來。搶錢後,兩名男子並未立即離開,他們甚至安慰起玲玲。在得知玲玲的單位離家很遠,她沒有錢打車只能走回家後,兩名男子拿出20元錢給玲玲打車。
  兩人離開後,玲玲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。隨後,潁東警方將離開案發現場不遠的高某、伏某抓捕歸案。
  據高某、伏某交代,當天他們從南京坐火車到達阜陽。因為囊中羞澀,便動起了搶劫的心思。後來見被搶的女子可憐,便又還給她一部分錢。
  近日,潁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,依照《刑法》第263條規定,搶劫罪,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對財物的所有人、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、脅迫或其他方法,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。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,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。法官表示,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方法,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,無論是否搶到錢財,也不論實際搶到多少錢財,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。最終,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高某、伏某犯搶劫罪,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並處罰金1000元。(潁州晚報)
編輯:SN0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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